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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创新基金注意事项1.各推荐单位推荐到管理中心的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辖区内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地方基金总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报,并根据申报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5.项目受理期间,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信息。确需变更的,由推荐单位审核确认,管理中心备案。 |
